答: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章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投诉单位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一)反映问题的书面材料;(二)合法的身份证明;(三)劳动关系证明;(四)有效工资凭证;(五)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账户的,来访人须提供被投诉单位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全称,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职工可携以上材料到我管理中心服务咨询部(南宁市望园路5号)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