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男性,退休时医疗缴费不足25年。办理退休后按2018年的社平工资5309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已满25年。请问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不需要按正常的缴费比例划到个人医保卡上费用吗?咨询了崂山社保,给予的答案是“不划给个人账户”相关的政策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发文235号文件、青人社2014年-19号文件执行。查阅了相关文件,未见“不划给个人账户”。235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补缴。我们按正常的缴费规定补缴的医疗保险,社保为什么不能按正常的缴费比例划拨给个人账户呢?文件也没规定啊?社保参照的是哪方面的法规政策,希望问题能得到领导的解答,给老百姓一个正面 合理的解释。
您好,来信收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二条: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 达不到前款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含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