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5年6月9日与青岛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网签,购买滨海路81号山东大学教职工宿舍一套。当时是把公积金转移到青岛提取了一部分,最终一次性全额支付了购房款。
后将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委托开发商代缴。
现在取得的房屋契发票时间显示是2015年12月1日。税率应该是按照3%。近期办理房产证,听说同小区业主有退税,应是1.5%。
我问了开发商工作人员,一直没跟我解释清楚我符不符合退税范围。
请根据我的付款方式和缴税时间明确告知我能不能申请退税。电话是13583143634.谢谢。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即墨区政府进行了落实,根据鲁财税【2016】4号文: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的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根据财税【2016】23号文: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的优惠税率。已申报缴纳契税、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不属于契税优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