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符合规定可分别按购房方式和还贷方式申请提取。
一、 按购房方式申请提取:
1. 所需材料:如购买具有产权的普通商品房,应提供购
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公积金网站可下载打印),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到柜台代职工办理。
2. 提取额度: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
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您可根据公积金账户余额及票据载明日期自行判断提取金额)
二、 还贷方式申请提取:
1. 所需材料:职工偿还本市商业性购房贷款本息的,应
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还款明细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公积金网站可下载打印),如到柜台办理,仍需单位经办人代职工办理。如符合规定,可申请开通网厅商贷自助提取,办理详情请查阅如下链接:(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n32565715/n32565735/190122131448785044.html)。
2. 提取额度: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
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以上业务办理详情您可登录我中心官方网站-便民指引-提取中查看。
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