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时不需要公证了,青岛地区为什么还要求群众公证?
您好,来信收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您继承的房屋位于市南、市北、李沧区内,请到市南区巫峡路9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非公证继承权属调查导服台咨询或拨打82660001;房屋位于青岛其他区市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