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请问怎么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公积金?
关于对职工问题的回复意见
您好!网厅商贷自助提取签约业务办理条件及办理要件等如下:
一、业务申请对象
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合作银行的范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银行、兴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光大银行。
二、业务办理条件
(一)第一(主)借款人现场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银行贷款信息。
(二)业务申请人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至业务办理日期的上月已至少偿还一期。
(四)持有正常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I类借记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三、业务办理所需提供要件及办理场所
第一(主)借款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或者户口薄)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开通商贷自助提取业务。无关联人的无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共享政务数据,适时简化办理要件。
四、业务办理程序
第一(主)借款人提供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现场签署授权书,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第一(主)借款人提供关联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原件的,可一并为关联人(包括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第一(主)借款人已办理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关联人尚未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的,关联人可持身份证明原件、关系证明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五、商贷自助提取额度
(一)申请人的提取金额,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为限,并且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不能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提取手续。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本市银行建立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合作关系的,将于申请人开通商贷自助提取业务的次月起,定期根据银行提供的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款信息(不含提前还款金额)更新可提取额度,并以银行提供的信息为准。
六、提取时间和结算方式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银行提供的上月实际还款信息更新可提取额度。因商贷自助提取业务,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的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的措施,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本人的I类借记卡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与职工的贷款还款没有关联,职工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申请人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日的9:00分至16:30分,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提取(一天一次)。申请人可通过网上营业厅维护I类借记卡账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提取资金当日划转至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
七、业务变更和终止
(一)申请人如发生个人信息变更等事项的,本人应及时持身份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办理业务变更。申请人如发生婚姻信息变更、死亡以及提前结清购房贷款等事项,需办理终止业务的,申请人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法院的裁判文书、死亡公证书、结清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办理终止业务。未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申请人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
(二)个人住房贷款结清的次月,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功能终止。
(三)如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出现调整、业务规则(方式)或银行结算方式等发生变化,对商贷自助提取业务产生影响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变更或终止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并通过法定渠道告知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本人。
九、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十、常见问题
办理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夫妻双方需要一同到管理处办理吗?
答:不需要,第一(主)借款人到现场办理,提供关联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原件的,可一并为关联人(包括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关联人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网自助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维护I类借记卡账户后提取,无需到管理处柜台办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