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下因为房产证上没有实用面积,供暖公司按建筑面积*75%收的费,意识到多缴了,申请了实用面积测绘,请问有规定供暖公司应该退还差额么
您好,来信收悉。市城市管理局进行了落实,供热收费面积按照建筑面积75%来源于青价格(2004)256号。文件规定:集中供热计费面积按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居民用热户的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未标明使用面积的,其使用面积可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2008年青岛市出台青价格(2008)240号文,文件规定: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确定。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由供热单位与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计费面积;协商不成的,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根据以上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果您今年提出实地测量使用面积,就以今年为准。(以上文件仅限于市内三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