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中心领导:
您好!近期,全国各地针对疫情出台了公积金相关优惠政策。青岛市公积金是否出台相关缓交政策?如有,具体怎样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另外,如在缓交公积金政策出台前缓交公积金,是否收取滞纳金?对员工公积金有哪些影响?
您好!根据您来件反映疫情期间缓缴住房公积金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2020年2月17日我中心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青住金字〔2020〕6号),明确在疫情期间,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允许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二、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疫情结束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可以比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青住金规〔2019〕3号),凭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单位工会出具证明,提交《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不收取任何滞纳金。
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可直接拨打0532-83096732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