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可以不交公积金费用?是否有文件规定?
您好,来信收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您的描述,您认为单位有应缴未交公积金,您所在单位在公积金莱西管理处辖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莱西管理处地址: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3楼,电话:81876605、81876650,您可致电详细咨询。